问题 | 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
释义 | 1995年7月3日劳动部、财政部颁发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目的是为促进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设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全文共分13条,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三:(1) 工资改革办法。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构成,原则上应与驻在国(地区)企业的工资构成一致,一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加班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等。按照国际惯例,个人生活费用,如房租、水电、燃料、配偶随任、伙食、服装等应纳入工资范畴。(2)社会保险改革办法。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参加国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中方职工的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原则上按国际惯例及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未参加驻在国的医疗、工伤或生育保险及虽参加驻在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但不能偿付保险期内回国期间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的,应该参加国内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加国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的,可由国内投资单位为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办理投保手续,费用由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派出人员期满回国后,其在境外投保且尚未使用的各项保险费原则上应归境外企业所有。(3)监督检查和处罚办法。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方经营者的工资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人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劳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违反规定多提工资的,要限期退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同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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