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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联邦大总统
释义

德意志联邦大总统

魏玛宪法时期德意志共和国国家元首的称呼。联邦大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凡年满35岁以上的德意志人,都有当选权。大总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主要职权:(1)代表联邦,以联邦的名义与其他国家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接受使节。(2)有权解散议会,并有权将他不同意的议会通过的法律提交公民复决。(3)总统认为国内安宁秩序发生重大紊乱时,有紧急命令权,采取紧急措施。(4)任免联邦行政院长,根据行政院长的推荐任免各部部长。(5)掌握联邦一切国防军的最高命令权。(6)代联邦行使恩赦权。联邦大总统的一切命令、处分以及关于国防军范围内的一切命令、处分,须由联邦行政院院长或该管部部长的副署,才发生效力。副署发生责任。大总统在任期内,可由国会2/3多数提请全民投票予以免职。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联邦行政院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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