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目的 |
释义 | 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集中体现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受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如在专制主义国家必然将严厉控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视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直接目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突出表现为国家权力在主动开始和推动刑事诉讼进行方面处于积极状态。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控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同时,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美国诉讼理论将体现不同价值观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归纳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前者认为,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最主要的目的,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和取向,应当遵循控制犯罪的目标进行;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虽然也应当予以保障和尊重,但并非以此为首要目标。后者认为,尊重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人权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保障人权处于优越地位。在德国诉讼理论中有实体真实主义的学说,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求实体真实服务的。日本诉讼法理论在借鉴美国和德国刑事诉讼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及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诉讼目的观。实体真实主义主张刑事诉讼旨在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准确适用刑法;正当程序主义认为程序具有至上性,刑事诉讼旨在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目的观认为,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发现实体真实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我国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控制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如疑难案件的处理,非法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应予排除,律师对其获知的职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等,都涉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利益的冲突。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国家基于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利益的追求可以有所侧重,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不断协调两者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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