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哥大宪章Bogota Charter全称为《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美洲21国于1948年4月30日在哥伦比亚波哥大召开的第9次美洲国家会议上通过。主要内容是:(1)关于美洲国家组织的宗旨: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防止成员国间所能引起困难的可能原因,并保证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和平解决;为遭受侵略的国家规定共同行动;寻求成员国间所引起的政治、法律及经济问题的解决;并以合作行动来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2)关于争端的和平解决:美洲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国际争端,在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之前,必须交由《宪章》所规定的和平程序处理;和平程序包括直接交涉、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司法解决、仲裁以及争端当事国所特别同意的其他程序。(3)关于集体安全:对一个美洲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或政治独立的侵略行为应认为是对其他美洲各国的侵略行为;美洲国家将根据所订立的特别条约所规定的手段及程序,进行集体自卫。(4)关于同联合国的关系:《宪章》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妨害在联合国宪章下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