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职能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为“三职能说”。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活动的内容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控诉职能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其内容是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承担审判职能的主体活动的内容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三职能说”认为,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追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的划分以及控、审分离,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等原则,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不同,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也有所差异,形成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三种基本诉讼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研究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着眼点。在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四职能说”,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有的主张“五职能说”,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监督;有的主张“七职能说”,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诉讼、诉讼监督。主要理由是,三职能说是以审判中心论为背景的,随着刑事司法领域分工的日趋细化,人权思想的日趋发展,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不断分化、发展并不断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论已经为诉讼阶段论所代替。在我国,侦查阶段及侦查职能的独立已经明确;执行程序具有诉讼性质,并且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诉讼监督职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与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协助诉讼的功能是特定的,是其他职能代替不了的,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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