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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洲人权公约
释义

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在美洲区域范围内保护人权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公约于1969年11月22日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召开的美洲人权会议上由12个国家签订。《美洲人权公约》基本上仿照《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模式,但其所保护的权利不仅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同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也有规定。除了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包含的各项权利外,该公约还保护以下各项权利:对政治犯不得处以死刑(第4条)、取得姓名的权利(第18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平等的权利(第17条)、取得国籍权(第20条)、财产权(第21条)、在外国领土上寻求庇护的权利(第22条第7款)。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只是规定采取措施逐步取得《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载明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以及文化准则方面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的完全实现(第26条)。在出现“战争、公共危险或者其他紧急事项危及各国的独立或安全”时,《公约》缔约国除对第11条外,可以中止实施《公约》 (第27条)。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先例,为便于《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得到实施,设立了“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人权法院”两个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可以受理任何个人或人群及非政府组织关于违反《公约》的指控。如遇缔约国认为其它缔约国违反《公约》提出审理申请,当事国双方须预先宣布承认委员会在处理上所具有的权限。人权法院则只是受理各缔约国和人权委员会交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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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