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差别原则 |
释义 | 美国当代哲学家J·罗尔斯为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提出的一种正义原则。这一正义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但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同,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存在着不平等。但这种基于出身和天赋这些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社会要加以纠正。纠正的方法是对那些天赋较低者,以及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给予较大的关注。社会应将较多的精力、财力、物力和人力用于对天资较低的人的教育方面,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使他们资质接近于天赋较高的人。在工资政策上,用按努力分配代替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以避免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偏差。差别原则表达一种互惠的观念。因为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差别原则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资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坚持自然法学立场,抛弃了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他解决“差别”的方案,是脱离资本主义国家现实,因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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