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救济基金 |
释义 | 为保障因国营企业破产而待业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所建立起来的救济基金。根据我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国营企业职工破产救济基金采用待业保险基金的方式。其来源有3:(1)企业全体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l%;(2)前面款项存入银行的利息;(3)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其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保险基金的救济对象不仅有因企业破产而待业的职工,而且也有因企业辞退、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因破产而待业的职工有3种情况:一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职工;二是因企业整顿被精减的职工;三是宣告破产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前两种待业职工可以以待业保险基金中享有以下待遇:(1)待业救济金,其发放办法为,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救济金。(2)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转业训练费。(4)生产自救费。最后一种情况的职工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办法是,在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领取社会救济金;未实行的地区,暂在待业保险中支付。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不能领取待业救济金。如果有超过规定期限(二年或一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判刑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待遇的,应当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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