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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登记
释义

破产登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对债权人及其申报债权的有关情况分类造册。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人姓名及基本情况,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视为放弃。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分门别类详细地造册登记,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要分别登记,编造债权表。人民法院登记后的债权并非当然成为破产债权,还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调查认定。如果其他债权人、破产人、清算组代表有异议,则应按债权确认之诉进行确定。没有异议的债权,经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编入债权表,该项债权即成为破产债权,债权人才有破产债权人资格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参加将来对破产财产的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后,债权人仍可放弃或改变债权,也可放弃财产担保权而成为普通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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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