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修改程序 |
释义 | 立法机关修改宪法的程序。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宪法至少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2/3多数决定,始得修改”。美国修宪程序也比较复杂,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但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或交公民投票表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46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要先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2/3以上的赞成,然后由国民投票过半数通过,才能成立。古巴1976年宪法规定,如果全面修改宪法或修改宪法中关于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国务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的规定,或修改宪法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除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外,还必须举行公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有的国家还专门规定宪法的某项内容不能修改,如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但有的国家不规定宪法修改程序,如1848年意大利王国宪法,就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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