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将修正后的条款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附在宪法典之后,被修正的条文照样保留下来,从而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并不是全部有效,与修正后的条款抵触的条款,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然失效的宪法修改方式。由美国首创,迄今为止,美国宪法共附加了26条修正案。截止1991年底,世界上约有16个国家采用这种方式,约占成文宪法国家的1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问题规定的修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也是中国立宪史上第一次用增补条款的形式对宪法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反映出宪法内容变化的全部过程,不仅可以修正宪法典中的条款,也可以纠正修正案中的错误,均无需更改宪法典的文字,而且附加的修正案越多,宪法典被全面修改的可能性越小,美国宪法长期稳定,与采取这种方式不无关系。缺点是:以修正案公布修改内容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修正案的逐渐增多。宪法典新老语言混杂,而且条文前后交错,整个宪法典首尾难以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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