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班牙宪法法院 |
释义 | 西班牙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1978年宪法设立。成员12人,均由国王任命。其中众议院和参议院皆以3/5多数同意各提名4人;政府提名2人,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2人。这些成员须从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公职人员和律师中选任,均应是从业1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者。成员不得兼任代表性、政治性、行政性职务,不得在政党或工会内担任职务,不得从事其他司法检察工作和职业性、商业性活动。成员任期9年,每3年更换1/3,院长由该法院全体会议提名,国王任命,任期3年。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 (1)审查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2)对国际条约进行事先监督。(3)对自治条例和组织法草案进行事先监督。(4)审理普通法院移送的涉及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合宪性。(5)受理基本权利诉讼,包括受理任何公民对侵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共同体、其他公共机构以及这些机关的官员的粗暴行为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诉。(6)受理对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的申诉。(7)审理宪法争议诉讼,包括国家与自治共同体之间,以及自治共同体之间的具有宪法性质或准宪法性质争议的诉讼,国家机关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争议诉讼。政府首相或者人民保卫者、50名参议员、50名众议员、自治区议会和行政机构、普通法院均可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宪法法院的裁决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若有不同意见亦须同时公布; 自公布之次日起生效,为终局裁决,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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