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军事法院 |
释义 | 1982年7月21日,有关军事、国家安全犯罪的预审和审判以及修正部分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审判法的法律,废除了和平时期在法国境内原有的永久军事法院,但是维持其在战时的管辖权。这次改革之后,在和平时期军人的犯罪案件归普通法院管辖。依其犯罪的轻重,轻罪由大审法院的专门军事法庭审判;重罪由重罪法院的专门军事法庭审判。例外情况是:当法国军队在外国驻军并设有军事法院时,该犯罪案件由该军事法院管辖。如果在外国的法国驻军地区没有设立法国军事法院,而国际条约承认法国法院对该地区的法国军人的犯罪案件有管辖权时,将由巴黎一军事法院行使其管辖权。在紧急戒严时期,依照部长会议的决定,可在法国境内设立军事法院。战时,可在法国境内设立军事法院;亦可在法国境外法国军队驻军地区设立军事法院。对于将官级的军人犯罪,将由设立在巴黎的最高特别军事法庭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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