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公诉的主体性 |
释义 | 在法国封建社会早期,控告式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以私诉为基础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是由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诉讼而引起的。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国王势力的强大,从18世纪起,逐渐由检察官代表社会利益提起诉讼。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公诉为主体的刑事诉讼制度。1957/5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沿用旧法的制度,明确规定公诉由检察官提起,亦可由私诉引起,但是刑事诉讼开始之后应由检察官独立操作诉讼程序一直到宣告判决确定为止。也就是受害人一旦提起私诉(即直接向轻罪或违警罪法院控告,或向预审法官提出构成民事当事人的请求),即引起厂公诉,检察官就因而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当事人;受害人虽仍属当事人之一,但只是附属的民事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主动进行诉讼的地位。这种私诉引起公诉的作用,在于可避免检察官的怠惰和疏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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