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邮件、电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截取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邮件、电报的诉讼活动。目的是收集、保全证据。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一种辅助方法。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经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扣押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毁损或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