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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押邮件、电报
释义

扣押邮件、电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收取并置留与案件有关的邮件、电报的一种诉讼活动。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在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调查案情的一种辅助方法。目的是收集并保全证据。扣押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1979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颁发的《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执行。扣押的范围,应严格限制为被告人寄发的,直接寄交该被告人的,寄交他人转交被告人的或者寄交该被告人转交他人的邮件、电报。扣押前,应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报经批准后,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通知书,并开列邮件、电报的具体项目,办理扣留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公安司法机关应详细注明被扣邮件、电报的收发人姓名等情况,并逐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连同邮件、电报由执行逮捕拘留机关备案,副份交邮政企业存查。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扣押。邮电部《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时,由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准即可。具体处理办法亦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电报,应当按照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通知书》通知拣交扣押的邮政企业并及时将有关邮件、电报退还邮政企业。退回邮件电报应与有关邮政企业办理移交清结手续。邮件在扣押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应由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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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