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弗拉格内矿业公司案 |
释义 | Societe Miniera di Fragne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74年判决的案件。总部设在意大利的弗拉格内矿业公司和总部设在法国的欧洲工业设备公司通过信函订立了一份在里昂履行的工程契约。由于契约的履行发生困难,弗拉格内矿业公司于1972年3月向意大利米兰法院诉请终止契约并赔偿损失。1972年5月,欧洲工业设备公司也为了同样目的向巴黎商事法院起诉。弗拉格内矿业公司以已就同一诉讼标的向意大利法院起诉为理由,否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巴黎商事法院根据1930年法国和意大利签订的《关于民商事判决执行条约》第19条接受了它的抗辩理由。但在上诉中,巴黎上诉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巴黎法院认为,该工程契约应受法国法支配,按照法国法,契约订立地是承诺发出地巴黎,因此,根据上述条约第14和19条,只有法国法院才有管辖权。弗拉格内公司不服判决,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管辖权问题应依照程序性实体规则而不是抵触规则进行解决;《条约》第14和19条属于程序性实体规则的范畴,应予适用。法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1930年法意条约第19条规定的是纯粹间接的裁判管辖权规则;根据法国法,如果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了与向内国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方面都相同,外国法院已先受理相同诉讼的抗辩理由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如果外国法院将作出的判决在法国不可能得到法国的承认,法国法院不能接受这一抗辩理由;上述法意条约第11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有间接裁判管辖权;第14条规定契约订立地和履行地法院有间接裁判管辖权;而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意大利提起的诉讼的被告的住所地在法国,契约的履行地也在法国,因此,只有当契约订立地在意大利时,意大利法院才有间接裁判管辖权,其次才能得到法国的承认。上述条约第14条未规定契约订立地的含义,所以法国法院有权根据法院地法予以确定;因此,巴黎法院根据法国法,认为契约订立地是承诺发出地巴黎,而不在意大利,这是正确的。根据上述理由,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法国法院享有唯一的裁判管辖权,并驳回了弗拉格内矿业公司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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