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押物证书证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取并扣留与案有关物品、文件的活动。在侦查阶段,它是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的对象,应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各种物品、文件,包括邮件、电报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疑似有关的,可先行扣押,待审查确认与案件无关时,及时发还原主。在侦查阶段,扣押的权力由主管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种权力。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扣押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决定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办案人员附卷备查。对于决定扣押而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加封,妥为保存;不能加封的,应当责成专人负责保管。凡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的书证,应当有签发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对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及时审查,认定与案件是否有关,以便恰当处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需要作为证据保存的,要认真登记,妥为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或毁损。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可作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要记明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磁带的规格、应用长度等。对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场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物品、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反动宣传品、各种计划供应票证、党和国家的机密文件及图表资料等,需要存卷的,随卷保存;不便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于结案后,分别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按规定销毁。非法所得、违禁物品,应予没收。经审查确系与案无关的,应迅速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时,应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并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向邮电机关清退邮件、电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书面通知和登记注销等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扣押。这时的扣押,是人法院调查了解案情的一种辅助手段。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