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对称,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包括下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或上几级人民法院,即下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不是唯一的。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没有上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