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之诉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教育费附加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规定附加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在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缴费决定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之诉。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