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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
释义

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上海特别市的行政区域、行政范围、政府组织及职权的地方组织法规。1927年5月7日公布,后经国民党中央法制委员会修改,同年7月4日国民党第一百一十一次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共6章37条。主要内容:上海特别市为中华民国特定的行政区域,以上海、宝山两县所属原有之淞沪地区为行政范围。特别市设市政府,直隶中央政府。市政府有权议决市财政、公安、消防、土地分配及使用、港务、船政、公产管理及处分、市内公私建筑、户口调查及统计、教育、社会风纪、公益慈善、交通、电气、电话、公共卫生、土木工程等及中央政府委办或特许处理事项。设市长1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3年;市政府设秘书处及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土地、港务、农工商、公益等局,并得聘任专任参议4人,赞助市长掌理有关事务;设公事9至13人,由市长聘任,任期1年。市长综理全市行政事务,对外代表市政府,秘书处及各局按规定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该暂行条例是旧中国最早的特别市组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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