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市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28年7月3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共7章39条。规定中华民国首都、人口百万以上都市及其他有特殊情形的都市,得依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直辖于国民政府。特别市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办理市财政、公产管理及处分、土地、农工商业、劳动行政、公益、慈善、土木工程、河道、港务船政、公用工程、公安、卫生、教育、文化等事项。特别市政府综理全市行政,并得发布命令及单行规则。市政府设市长1人,由国民政府任命,指挥并监督所属职员;设财政、土地、社会、工务、公安、卫生、教育等局,因特别情形得设港务局、公用局,各局设局长1人;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设参事2至4人。均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依事务之需得聘用专门技术人员,并得聘任专家组成临时委员会,调查、研究特别事项。设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局长组成,负责议决关于秘书处与各局组织细则、市单行规则、市预决算、新课税捐、募集市债及公共事业经营以及市政府各局处间权限争议等事项。特别市设参议会,由市民代表组成,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参议会推举,任期1年。特别市参议会关于市政兴革事项得提出建议案于市长;得依全体议员半数以上同意,将该会通过之议案请求市长交付市民复决,此项请求若被市长拒绝,参议会得请求国民政府裁决;认为市长违法失职时,得依全体议员2/3以上同意,向国民政府请求罢免。该法并就特别市财政、特别市监督等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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