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分庭 |
释义 | special chamber国际法院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26条的规定设立的两类分庭:第一类是为处理特种类型案件,如劳工案件和有关过境与交通案件而设立的分庭,其成员由3名或3名以上国际法院法官组成。第二类是为处理特定案件而设立的分庭,其成员及其人数由国际法院征得各当事国同意后予以确定。根据当事国的请求,特别分庭得在需要时随时设立。1982年1月20日,国际法院第一次成立了一个处理特定案件的特别分庭,以审理美国诉加拿大的“海上划界案”。此后,利用特别分庭处理相互间的争端已日益受到各当事国的重视。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先后设立了4个处理特定案件的特别分庭:1982年“海峡案”(加拿大诉美国);1985年“边界争端案”(布基纳法索诉马里);1987年“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1987年“意大利电子公司案”(美国诉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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