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政权组织法。规定“上海特别市以市民代表会议为全市最高权力机关,定名为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分为全市代表会议和全区代表会议两级。其代表均由各工会、农民协会、各商会和部队、学校、各自由职业团体(如新闻记者联合会、律师公会、医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教职员联合会等)之全体群众直接选出。但下列人员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中国国籍者;曾为帝国主义或军阀效力者;倡言反对革命者;洋奴、工贼、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学阀、土贩以及受革命政府刑事宣告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市、区代表会议,分别选出市区两级执行委员会和常委会,总揽全市政务或执行全区政务。另由市民代表会议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市内之贪官污吏,搜集证据,控告于市民代表会议。市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市执行委员,议决全市一切应兴应革事件,议决市立法、税收、公债、预决算,议决各代表提议对于市政的意见。市执行委员会下设置财政、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土地、司法、劳动八局,局长由执行委员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