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 |
释义 | 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法规。1927年3月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民代表会议公布施行。共16条。规定上海特别市以市民代表会议为全市最高权力机关。市民代表会议分全市代表会议和区代表会议两级。各区代表会议及全市代表会议代表,均须由各工厂、手工业工会、店员工会、农会、商会、兵营、学校及新闻记者联合会、律师公会、医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教职员联合会等自由职业团体的群众选举产生。但非中华民国国籍者、曾为帝国主义或军阀效力者、受国民政府刑事上宣告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曾倡言反对革命者、洋奴、工贼、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学阀、土贩等,均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红十字会、教育会、宗教团体及同乡会等非职业团体,不得选派代表。代表会议代表,由各职业团体,各按其人数比例选出:区代表每500人选出1人,不满500人者亦得选出1人;市代表每1,000人选出1人,不满1,000人者亦得选出1人。代表均任期1年,得连选连任。区代表会议选出执行委员20至30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5至7人,处理全区事务。市代表会议选出执行委员50人,组成市执行委员会即政府委员会;由市政府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13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总揽全市政务。由市民代表会议选出监察委员7人,监察市内贪官污吏,搜集证据,控告于市代表会议。在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政党,得派代表特别参加各级执行委员会。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选举市执行委员;议决市立法、工资、粮食、房租、失业救济、教育、市政工程等及一切兴革事项;议决市预决算、市税及市公债;议决各代表提议其所代表的团体群众对于市政的意见;议决发展市有产业、市内各辖区变更、市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及提议事项,以及向国民政府建议事项。区代表会的职权是:选举区执行委员;议决区一切应兴应革事项、市执行委员会交付事项以及区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提议事项。区、市代表会议均每月召集1次,有紧急事故时,应由执行委员会随时召集临时会。市代表会议开会时,全体代表分设财政、经济、军事、市政、外交5组,各组开会讨论的议案,分别提交大会议决执行,或由大会建议国民政府采择施行。市执行委员会设财政、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土地、司法、劳动8局,各执行委员或分任各局政务或不兼各局政务,唯各局局长必须由执行委员担任。对区、市代表会议的决议,区、市执行委员会必须绝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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