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定义的法律关系说 |
释义 | 由前苏联早期著名的法学家Е.Б.帕舒甘尼斯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提出,时值苏维埃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时期。帕舒甘尼斯原则上同意法的问题就是社会关系问题,但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应该揭示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特点。帕舒甘尼斯认为斯图契卡的法的定义(详见[法的概念的社会关系说])没有做到这一点,因而是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尽管他讲到了阶级秩序的特征。帕舒甘尼斯认为法的定义不仅要揭示法的阶级性,而且必须揭示法在法律上的特点;生产关系在其现实形式上不具有法律性,而法的效力只在现实社会关系具有了法律关系形式的地方才表现出来,因此,法就是法律关系的体系。帕舒甘尼斯的法的定义不仅指出了法的规范的内容,更强调规范的内容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情况。其不足之处在于把法律关系归结为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忽视了国家在法的形成中的重要中介作用,在这一点上与斯图契卡的法的定义差别不大。参见[帕舒甘尼斯.Е.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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