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义的社会关系说由前苏联早期著名的法学家П.N.斯图奇卡于本世纪二十年代初提出,时值苏维埃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时期。为反对当时流行的法律虚无主义,尤其是莱斯涅尔的心理法学派理论,斯图奇卡于1919年12月在一份题为《俄罗斯联邦刑法指导原则》的文件中提出:法是与统治阶级利益相适应的,由该阶级有组织的力量保护着的社会关系体系(或秩序)。在1923年出版的《法和国家的作用》一书中斯图奇卡再次重申了这个定义。这个定义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和法的国家保护性,解决了西方法学家此前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即法的现实性问题、法的基础问题,指出法的基础在于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这一点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这个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指出法的规范性这一重要特征,忽视了法是社会关系的形式,是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形式,忽视了在法的形成中,国家的中介作用。1931年全苏马克思主义者国家法专家第一次代表大会后,斯图奇卡的法的定义受到了不公正的批判。参见〔斯图奇卡.П.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