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6月13日公布。应纳印花税者,包括商事凭证(如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股票及债券、借贷质押欠款契据、保险契据、营业帐册等)、产权凭证类(如授产析产契约、权利书状、典卖转让或买受财产契据、租赁契约等)、人事凭证类(如证明身分资格之证照、毕业修业证书、婚姻证书、延聘书证等)、许可凭证类(各类许可证照、车船证照、运输旅行护照等),均须按货价或每件粘贴一定数量印花税票,并于每枚印花与原件纸面骑缝加盖图章或画押。免纳印花税者,包括政府文教及慈善机关合作社和个人家庭所用帐簿,公私机关内部所用不生对外权利义务关系之单据,车船票及行李票等。凡不贴印花税票及贴花不足者、贴印花未销者、用过之印花揭下重贴者,皆须处以若干倍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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