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金融法规。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主要内容:(1)指出“伪金圆券系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四大家族掠夺人民血汗,损害人民利益,及进行内战之工具,使我全国人民损失极大”。因此,自即日起宣布其为非法货币,而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不得再以伪“金圆券”或黄金银元及外币为计算本位。(2)规定人民币1元折伪“金圆券”10万元,限期兑换。本市物价,一律遵照本市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不得因伪“金圆券”贬值而抬高。凡5月28日以前之一切债权、债务、契约、合同等,均须按本市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凡不依上述规定改订者,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