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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
释义

上海市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金融法规。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主要内容:(1)指出“伪金圆券系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四大家族掠夺人民血汗,损害人民利益,及进行内战之工具,使我全国人民损失极大”。因此,自即日起宣布其为非法货币,而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不得再以伪“金圆券”或黄金银元及外币为计算本位。(2)规定人民币1元折伪“金圆券”10万元,限期兑换。本市物价,一律遵照本市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不得因伪“金圆券”贬值而抬高。凡5月28日以前之一切债权、债务、契约、合同等,均须按本市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凡不依上述规定改订者,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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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