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争议法院法国专为处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在审判权限等问题上发生争执的案件而设立的司法机构。建立于1872年。由司法和掌玺部长、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选出3名法官以及从前一届争议法院成员中选出的两名法官共9人组成。庭长由司法和掌玺部长担任。除司法部长外,其他成员的任期都是3年。职责是处理三类案件: (1)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某一案件都认为自己无权审理时,对该案转交争议法院作出裁决。争议法院本身对这类案件不进行审判,只是确定案件应归普通法院还是行政法院审理的管辖权问题。(2)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认为对某一案件有权审理时,由争议法院裁决该案的审判管辖权的归属。(3)当某一案件涉及公民利益和政府机关或官员利益,而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此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时,争议法院有权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