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受军器 |
释义 | 唐朝对请领军器逾期不还罪的处罚规定。唐代严格控制兵器的发放与管理,以此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军事叛乱。按《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因征战需要请领的军器,在“征戍事讫,停留不输者”,即构成犯罪。逾期“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判处二年半徒刑。如“弃毁者,准盗论”;丢失与误毁军器的,各依具体情节给予处罚。宋朝因袭唐制,在《宋刑统》中作有相同规定。明朝、清朝制律也有类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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