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上诉行政法院 |
释义 | 法国受理部分上诉行政案件的法院。为解决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根据1987年12月31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行政诉讼改革法(又称上诉行政法院组织法),于1989年1月1日创设。该法规定,在全国各主要地区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其地位在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性行政法庭之间,受理部分上诉行政案件。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一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限,改变了过去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以地方行政法庭和专门行政法庭为初审法院,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的做法。根据该法规定,下到三类案件可以直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没有管辖权: (1)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2)关于行政条例的上诉案件。(3)关于市议会和省议会选举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上诉行政法院受理部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随着上诉行政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行使,该法对行政诉讼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法国原来的行政诉讼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新法规定,对上诉行政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就法律问题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复检审诉讼,确立了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二审终审或一审终审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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