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机倒把行为处罚之诉 |
释义 | 投机倒把行为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投机倒把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从零销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倒卖文物、金银、外汇的;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获取非法利润的;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限价出销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资:没收销货款??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被处罚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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