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事委派 |
释义 | appointment of consul领事派遣国对领事官员的委派。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其手续依照派遣国和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和惯例办理(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0条)。在例外情形下,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的同意可以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的包括领馆馆长在内的领事官员。按照国际实践,对领馆馆长的委派一般无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但有些国家则要求事先征求同意。中国实践是:对外国驻华领馆馆长的委派,除两国另有协议外,中国政府不要求派遣国政府事先征求同意;中国政府任命中国驻外国的领馆馆长,如接受国规定需要事先征求其同意,中国政府则尊重其规定。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馆员均由派遣国自由委派。领馆馆员人数须按照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接受国酌量领馆辖区内的环境和情况及特定领馆的需要,要求馆员人数不超过接受国认为合理和正常的限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0条)。派遣国委派的领事官员在原则应属派遣国国籍,即派遣国国民。在例外情形下,派遣国也可以委派属于接受国国籍的人或属于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但须得接受国的明示同意,而且接受国还可以随时撤消同意(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条规定:“领事官员应当是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国籍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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