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❶国家行政机关依其隶属关系,对有违纪、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下属行政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惩戒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处分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分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下属的行政工作人员享有惩戒权;(2)行政处分是对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行政制裁手段,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处分具有强制性,被处分人不服处分,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程序提出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共分8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❷广义的行改处分泛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或职工的违纪处分,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对企业职工和在校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在台湾根据台湾诉愿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处分是中央或地方机关基于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件所为发生公法上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在台湾分别叫做“命令”与“行政处分”,所以,行政处分这一概念大致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 ❶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❷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所为的行为; ❸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就特定具体事项所为的行为; ❹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产生公法上法律效力的行为; 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决定其成立的行为。可以把行政机关的某些不作为也看成是行政处分。如《诉愿法》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诉请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致损害人民之权利或利益者,视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处分受法律拘束程度,可以将行政处分划分为违法的行政处分和不当的行政处分,对它们都可以提起诉愿,但对前者必须经再诉愿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而违法的行政处分和诉愿决定成为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行政处分在司法实务中的处延范围较难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行政处分,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范围问题,这是司法实务给法学理论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