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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事官员
释义

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

“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之任何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在内”(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条第1项(四))。领事官员有时称为“领事代表”、“领事代理人”或“领事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采用“领事官员”一词,其中包括领馆馆长,即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此外,国家可以对馆长以外的领事官员设定其他衔名,如:无所任总领事,副领事,代理总领事,代理领事,商务代表,兼职领事,私人领事,领事工作人员,领事随员,随习领事等。领事官员一般仅承办领事职务。参见〔领事职务〕。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与其辖区内的主管当局接洽,也可以与接受国的主管中央当局接洽,但以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和惯例或有关国的协定所许可并在其规定范围内的情形为限(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8条)。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派遣国未设使馆也未由第三国使馆代表的国家,经接受国的同意,领事官员可以承办外交事务,但不影响其领事身份,而且不因此而有权主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另外,领事官员在通知接受国后可以担任派遣国出席任何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并在担任政府间组织的代表时有权享有这些代表依据国际习惯或国际协定享有的任何特权和豁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7条)。领事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自由与本国国民通讯和会见,本国国民也有与本国领事官员通讯和会见的自由;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本国国民,并代聘其法律代表,并且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本国国民,但如后者表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3项)。领事官员享有广泛的领事特权和豁免。参见〔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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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