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降条款 |
释义 | capitulation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双方武装部队指挥官之间缔结的,旨在规定其中一方要塞、军队、军舰、或其部队防守地向他方投降的特别条件的条款。投降条款通常由希望投降的一方以休战旗方式派代表与敌对方谈判签订,不需经过批准程序,其效力仅限于在投降条款上签字的军事指挥官所管辖的准备投降的部队、地方或军舰。签订的指挥官在条款所规定的投降条件只能以其部队能够完全履行的条件为限,如果超出此限,其上级指挥官有权予以否认。投降条款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在实践中,各交战国军队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投降条款可能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使投降部队成为战俘;将他们所有或属于投降军舰或地域内的一切作战物资和公有财产依签降时的状态交给纳降者。准备投降的部队在投降前、甚至在投降谈判进行期间,可以摧毁一切军事装备、武器、军火及其他战争用具,以免落入敌人手中,但是投降条款一经签字,则不得再从事此类破坏行为,否则便构成“背信弃义”行为。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第35条规定:“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须照顾军人荣誉的通例。投降书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缔约一方如依据本国政府命令作出违约的行为,即构成“国际侵权”,敌对方军队可以因此而采取报复措施;缔约一方如自行采取违约行为,则构成战争犯罪,在遭受俘获时,敌军可以对其以战犯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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