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刑事诉讼上的法人当事人能力 |
释义 | 刑事案件中的法人,对于自己直接受害的损失,通常只要其所受的直接损害是一种个别的利益损害(象自然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情况一样),就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其所受的直接损害是一种集体性的利益损害,就须要视法人的类别而决定。如果受侵害的法人是公法上的法人,并且其受侵害的利益是一种集体性利益,这种集体性利益具有普遍性,并与一般社会利益相混同,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就将失去其当事人资格,所受侵害的社会性利益,将通过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形式实施保护。如果受侵害的法人是一种社团法人,当视其所受侵害的利益为个别性的利益还是集体性的利益而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如果受侵害的法人是一种职业公会组织,那么对其所受侵害的利益,就有请求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因为公会本身所代表的职业利益是一种集体性的利益。这种集体利益的受侵害,就是公会本身利益受了直接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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