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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释义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性质、任务、组织等问题的现行法律。195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重新公布。共7条。主要内容: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按照工作需要而设立的。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5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主任1人。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3至7人,内有做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1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部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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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