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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什么
释义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什么
    在担保物权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受偿的顺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留置权优先于所有其他担保物权。
    2.如果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这些已登记的抵押权。
    3.如果存在质押权,则留置权也优先于质押权。
    4.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留置权优先于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或质押权,并且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是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产生留置效力,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过程。这一权利的产生并非随意,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必须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债权成立之合同关系的。若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需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虽然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无限。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
    3.当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也是留置权适用范围的一个限制。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边界,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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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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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