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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规划条例
释义

城市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城市规划的行政法规。1984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共7章55条。主要内容: (1)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2)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3)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必须因地制宜,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4)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条例并就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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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