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 |
释义 |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的地方自治选举法规。民政部起草,宪政编查馆核订,1909年1月18日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共6章81条。规定城镇乡议事会选举事宜,由城镇乡董事会及乡董、乡佐办理,城镇董事会及乡董、乡佐选举事宜,由城镇乡议事会办理。办理选举应设调查及管理各员,由城镇董事会总董、乡董或城镇乡议事会议长各就自治职员内酌派。城镇乡议事会选举议员每年一次,于议员应届任满3个月前,由城镇董事会总董或乡董预定日期举行。选举人分两级,就选举人内择其年纳正税或公益捐较多者若干名。其所纳额足当选举人全数所纳总额半数者为甲级;其余为乙级。两级选举人分别选举议员半数,若议员全数不能平分时,所余单数由甲级选举。每届选举应按章查取合格人员,造具选举人名册,按名记载姓名、年岁、籍贯、住居年限及完纳税捐年额,于选举期2个月以前一律告成,存放自治公所,宣示公众。宣示选举人名册以20日为期,如本人以为错误、遗漏,准于宣示期内取具凭证,声请城镇董事会总董或乡董更正,逾期不得再请。宣示选举人名册时,应刊印选举传单,一同公布,载明选举日期、投票所及开票地址、投票方法。投票人届选举期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不得请人代理,但特许者不在此限。投票用无名单记法,每票只准书被选举人1名,不得自书本人姓名。开票所设于自治公所,由城镇董事会总董或乡董派定管理员掌开票一切事宜。检票时应先将选票与投票簿对照,如有票数与名数不符及弃权等事,均应另册记明。对写不依式、字迹不可认、不用投票所票纸、选出人不在选举人名册内或不合被选举资格的,选票无效。以得票较多数为当选,按得票多寡依次递推,票数相同的以年长者列前,年同者由城镇董事会总董或乡董抽签决定。凡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牵涉全数人员,公断确实的;或办理选举不遵定章,公断确实的;或照章解散的,为选举无效。凡当选人谢绝、告退、身故、被选举资格不符断定确实、当选票数不实断定确实、当选后失其资格断定确实及受除名处分的,为当选无效。凡选举人认为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牵涉全数人员、办理选举不遵定章、被选举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当选后失其资格的,得提出选举争议,由城镇乡议事会公断,不服者申诉府厅州县议事会公断,仍不服者呈由地方官核断,如再不服,由地方官申请督抚交咨议局公断。章程对城镇董事会、乡董及乡佐的选举、罚则等,均有专章规定。该章程是中国近代历史上最早的选举法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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