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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诉讼特别法
释义

行政案件诉讼特别法

日本于1948年7月1日制定(法律第81号)的,7月15日施行的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共12条。主要内容:(1)采取诉愿前置主义原则。即:请求撤销、变更行政机关违法处分的诉讼,如法律规定有诉愿时,在向法院起诉前,原则上应首先进行诉愿。(2)确认地域管辖原则。(3)抗告诉讼的起诉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4)实行诉讼经济原则,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与抗告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以防止拖延诉讼。(4)确认不停止执行原则,即:行政案件的提起原则上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分。法院只有在有特殊理由时,才可以命令停止执行。与此相适应,确认了内阁总理大臣异议制度。(6)规定了情况判决,即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有充分的理由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但是当该诉讼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行政诉讼特别法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了行政案件诉讼程序,是现代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由于该法原则上是民事诉讼的特别法,条文不多,规定也较简单,其解释适用曾多次出现问题,因此施行15年之后,于1962年10月1日废止(1962年法律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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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