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效力低于宪法、法规,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者无效。1987年前,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具体名称不尽一致,常与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相混淆。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的规划、起草、审定、公布等程序以及制定行政法规应遵循的原则,并把行政法规的名称列举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几种。198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行政法规一经生效,对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拘束力,不仅行政机关要遵守和执行,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宪法与法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