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就当事人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判决的内容,并袄法定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称行政判决书。在我国,除人民法院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或维护合法行政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是完成行政审判任务的重要标志。行政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除了确有错误的判决,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变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行政判决,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以判决的结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2)以判决所解决的行政案件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3)以作出判决适用的程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4)以当事人是否全部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