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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常会议
释义

非常会议

又称“临时会议”、“特别会议”、“紧急会议”。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在法定的会期之外,认为有必要时举行的会议。通常只有国家元首、议长、政府、联邦组织、议员、选民团体有权提出召开此种会议的动议。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1条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员提出动议,须达到法定人数,有的国家(如日本)要求有1/4的议员动议,有的国家(如墨西哥、摩纳哥)要求有2/3的议员动议。一般为解决战争、自然灾害、国内秩序出现较大混乱,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其针对性较强,召集通常不受常会程序的限制,只要有关人员或组织依法提出动议,应召集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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