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湾 |
释义 | bay海洋伸入陆地而形成明显水曲的部分。按照国际法,海洋伸入陆地所形成的水曲的面积或者说海湾的形状,应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园。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园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海湾的法律地位因其沿岸为一国领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而有不同。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由于其对沿岸国所具的国防和经济价值,可在一定条件下划为沿岸国的内水。早期因领海宽度多为3海里,当湾口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即6海里时,海湾即为沿岸国的内水,如英国的实践就是如此。1882年《北海渔业公约》等条约又承认湾口宽度不超过10海里的海湾为内海,确立了所谓10海里规则。该规则虽在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得到多数的支持,但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它还不具有国际法普遍规则的意义。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海湾的湾口宽度即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以内的水域为沿岸国的内水。如果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之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沿岸国的内水,但“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关于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的法律地位,尚未形成确定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各国的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主张,也不一致。有的主张,不论湾口是否狭窄,各沿岸国可依照国际法有关划定海域的一般规则在湾内划定本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有的则主张,这类海湾是应由各沿岸国分割的内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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