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68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68年12月26日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共13项(第7~19项)。主要内容:撤销联邦院,由民族院代之,民族院代表增加到140人,即每个共和国选派20人,每个自治省选派10人;组织政治院改名为社会政治院,代表由公民直接选出。民族院和社会政治院平等地行使原来属于联邦院和组织政治院的各项职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自治省的地位,把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省改名为科索沃自治省。根据共和国宪法,自治省宪法性法律可以规定,自治省最高法院在裁决自治省制定的法规和其他一般文件是否符合自治省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方面行使一定的权利。据此,在1969年设立了自治省宪法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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