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 |
释义 | 简称“二次劳大”。即中国工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依照1922年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应该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3年召开,但由于形势发展变化,改由中华海员联合会、汉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东工人代表会发起,于1925年5月1日到7日在广州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81人、代表166个工会组织、54万余工会会员。大会的中心任务是讨论和确定国民革命中工人运动的策略方针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大会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决议案》、《经济斗争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工农联合决议案》、《工农兵大联合决议案》、《对于赤色职工国际代表报告的决议案》、 《铲除工贼决议案》、《工人教育的决议案》、《香港问题决议案》《广东问题决议案》、《上海问题决议案》、《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等30多个文件。在《经济斗争决议案》中也提出了一些劳动立法的要求:(1)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2)八小时工作制;(3)反对一切虐待;(4)改善女工、童工的生活;(5)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6)取消包工制;(7)关于工厂监督员,必须有工人代表参加。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选举25名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推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邓培为副委员。邓中夏为秘书长兼宣传部长,李森为组织部长,孙云鹏为经济部长。全国总工会机关设在广州,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大全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入赤色职工国际,和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同时发表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指出:大会“一致认定全国工人必须用自己的组织力量,解除自身的痛苦,获得自身的利益,并要力争全国人民所需要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全国工人所需要的组织工会和同盟罢工的自由;而压迫剥削工人阶级和摧残工人自由的仇敌,又非首先打倒不可。”大会宣言还宣布:“大会为满足全国工人的要求起见,为统一战斗起见,已正式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从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便成为指挥全国工人奋斗的总机关。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是中国工人运动史上一次重要的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为即将到来的中国工人运动高潮作了充分准备。邓中夏对“二次劳大”作了高度评价:“第二次劳动大会的确开了中国工运史上最光荣的新记录,我们在上面的决议案及其伟大的成就(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入赤色职工国际)便可看出。”(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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