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级检察厅 |
释义 | 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初级审判厅内的检察机构。设检察官1人或者2人以上。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建立。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州县辖区内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公诉当事人和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受法部堂官、总检察厅厅丞和本省提法司监督。北洋政府初期沿用。1915年修改法院编制法时,连同初级审判厅一起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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